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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实施细则

时间: 2015-05-24      访问量:7,021

( 2007年3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结合广西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是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应积极、依法开展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工作。
    第三条: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应设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市辖区、县要设立律师维权联络组。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应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维权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区或全市范围内的律师维权工作。
    第五条: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同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
    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其市辖区、县律师维权联络组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维权委员会对在执业过程中,遭受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妨害其依法执业,侵犯其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依照本细则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本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求维权的事项是否属于维权工作范围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作决定。
    第八条:上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下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中应当说明属于维权案件的理由和依据或者不属于维权案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对本辖区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递交的要求维权的书面材料,无论受理与否,应尽快答复,答复时间不能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将书面材料存档。
    第十条:对辖区内执业律师被刑事拘留、逮捕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身体被严重伤害或者死亡,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所在地维权委员会均应在七日内将调查情况向上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书面汇报。
    第十一条:上下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安排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各级律师协会秘书处进行;直接进行联系的,应同时报告本级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维权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根据上级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级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并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本级律师协会提出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其他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在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可能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及时向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或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四)在掌握充分、确凿证据材料的前提下,呼吁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等单位,促使侵权案件尽快得到公正解决,必要时配合、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将维权工作稳步推进。
    (五)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直接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六)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建立维权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维权委员会对所受理、承办的维权案件,要在受理后七日内向本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律师协会;在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情况报本级和上一级律师协会;对重大维权案件,在报告本级律师协会的同时,还要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律师协会、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当地相关党政部门报告,以便取得支持与指导。
    (七)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确属律师依法执业权益被侵犯的,应当坚持维权,直到获得解决;
    2、如发现案件不属于律师依法执业权益被侵犯的情形,而是属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应移交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
    3、如案件中既有律师依法执业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也存在律师违纪、违规情况的,应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布。
    (八)召开专门会议,总结交流维权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的、普遍意义的维权案件进行研究探讨,制订相应的维权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维权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有义务接受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对维权委员会指派、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办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由维权委员会主任另作安排或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另作安排。
    第十四条:对维权案件,律师协会一般指定二名以上的委员办理,其中指定一名委员为主办人,负责案件办理的具体安排及向律师协会汇报情况,另外的委员为协办人,听从主办人的工作安排,负责协助主办人办理案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该级律师协会一名领导兼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当地执业三年以上、精通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维权委员会正、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在成立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时,应在律师队伍中广泛发动报名;报名人数不多时,符合条件的律师均可成为维权委员会委员;报名略多于实际需要时,由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人选;报名人数大大超过实际需要时,应当公开竞选产生(竞选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热心律师事业发展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专家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顾问人数较多时,成立维权委员会顾问团。
    第十八条: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对重大维权案件,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研究。
    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维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对维权工作极端不负责或者严重失职的,由同级律师协会秘书处报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罢免。
    在常务理事会对罢免提案表决前,应当允许被提请罢免的委员进行申辩。
    第二十条: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维权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及人员安排由维权委员会主任提出意见,报同级律师协会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一条: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同级律师协会承担。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会费预算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或确定一定的数额作为维权专项经费,也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各界捐款,弥补维权经费不足。
    第二十二条:在律师协会维权经费仍然不足以支付必要、合理的维权工作支出时,提出维权请求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适当承担部分费用。
第四章    案件管辖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负责承办在全广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案件;负责承办区直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维权案件;负责承办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指派的维权案件。
    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负责承办本市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维权案件;负责承办由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指派的维权案件。
    第二十四条: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认为案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应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办理的,书面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请示,征得同意后,移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
    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认为案情在全区有重大影响,应当由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办理的,书面向广西律师协会请示,征得同意后,移交广西律师协会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下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每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一次,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一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不向上级律师协会报告的,上级律师协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之间应加大协助力度,对跨地区的维权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七条:维权委员会办案工作程序:
    (一)受理各类维权案件的申请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维权委员会在接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维权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决定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向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上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申请复核;对于被扣押、关押、拘禁或审判的刑辩律师,均应立案。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后,认为属于维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指派一至三名委员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下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秘书处。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维权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秘书处。
    (四)对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维权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秘书处。
    (五)如维权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面大,本地区解决有困难的,自治区及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必须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有关案件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上一级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六)对律师执业中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维权委员会要在维护其合法权益后,提交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
    (七)对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司法机关已经依司法程序正在处理的律师进行维权,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要注重与司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    受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维权案件分为个案维权及制度性维权。个案维权是指特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性维权是指由于组织、单位、机构在一些规章制度中具有侵犯、剥夺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损害律师权益的规定,使不特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护律师整体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个案维权及制度性维权均属于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但属于制度性维权的,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在受理后,不按照上述条款的时间、程序办理,而作为维权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逐步展开工作,努力将工作推进。
    第三十条:由于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地方政策等原因,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阅卷权等合法的执业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的,由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组织调查、搜集材料、寻找上位法律依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地方政策违法,通过协调争取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规章制度、地方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取消。
    第三十一条: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适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一)被驱逐出法庭或当众被羞辱、谩骂的。
    (二)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拒绝协助、配合律师工   作的。
    (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辩护意见被非法追究的。
    (五)受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侮辱、谩骂、诽谤,使律师人格受到损害并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侵害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通过后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的律师维权工作。各市律师协会可结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及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办法,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