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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曹浪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通报

时间: 2022-09-26      访问量:8,032

桂律警示〔2022〕6号
        被处分会员:曹浪,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910080869。
        经查,曹浪律师原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编书记员,其离职后两年内以实习律师身份参与办理了56起诉讼案件,并在2021年执业期间代理了1起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曹浪律师的行为构成违反法院离任人员任职回避规定违规代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因此,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一百零六条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广西律师协会于2022年5月10日给予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曹浪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曹浪律师不服,向广西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2022年8月15日,广西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作出桂律行复〔20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现桂律行处〔2022〕6号《广西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已生效,予以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