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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发力根除律师“会见难”痼疾

时间: 2019-07-15      访问量:820

        “会见难”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突出现象,也是长久以来困扰律师执业的“痼疾”。2019年5月,贺州市看守所、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发生4起公安机关以案件涉黑、涉及人数众多、案情较复杂等理由,向看守所发出限制律师会见函,导致辩护律师不能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故向贺州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权。贺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维权委专题研究后决定第一时间去函相关侵权单位,同时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请求对侵害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情况反映后高度重视,指定第四检察部(原监所检察科)与贺州市律师协会联系,了解情况,沟通研究后决定启动为期2个月的维护律师会见权专项整治工作,并同时向有关看守所发出“违法行为纠正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第四检察部深入贺州市看守所、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钟山县看守所、昭平县看守所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现场座谈会了解情况,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强调维护刑事案件程序公正、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重大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指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刑事案件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安排律师会见。通过座谈贺州市四个看守所的领导和干警充分认识到保障律师会见权是保障律师辩护权以及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方面具有的作用。

        专项整治工作至2019年7月10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纠正本市公安机关向各看守所发函限制律师会见14起,涉及在押犯罪嫌疑人33名,不仅依法纠正了目前存在的侵害律师会见权现象,更有效的杜绝了今后可能发生的此类问题。贺州市律师“会见难”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

作者: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