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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17-06-27      访问量:1,96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国家情报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国家情报法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广东、北京、上海等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草案有关问题与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等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多次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央军委法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国家情报法是必要的。草案立足情报工作实际,适应情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情报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情报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也应作出相应规定,并将对个人和组织保护的内容移至第六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搜集、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报;第十一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情报工作为防范、制止和惩治这类行为提供情报参考或依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这两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楚,似有重复,且有的内容其他法律已有规定。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建议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并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在情报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实践中有成功经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有的也有相应条款,建议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情报人员的身份保护对于开展情报工作十分重要,建议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身份保护措施的内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国家情报法既要有利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也要注意规范权力运行,防止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冒充情报机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要明确对冒充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关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并在草案关于国家情报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中相应增加侵犯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责任。二是,在草案关于处理个人和组织检举、控告的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为个人和组织检举、控告、反映情况提供便利渠道”。三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招摇撞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国家情报工作相关人员遇到危险时的保护、营救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加强对国家情报工作人员履职的法律保护;对相关人员因情报工作伤残、牺牲的,应予以抚恤和优待;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两条:一是,“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受法律保护。”二是,“对因开展国家情报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