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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小英 潘万峰 9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6.10)

时间: 2016-10-27      访问量:2,909

       实习律师韦小英,女,实习证号20131505210009,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在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小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万峰,男,实习证号20131506110013,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万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柳红,女,实习证号20131507210015,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在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柳红的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谢渊,女,实习证号20131506210012,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谢渊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佳佳,女,实习证号20131503210004,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佳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思华,女,实习证号20131412210017,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思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玉云,女,实习证号20131411210014,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玉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纪龙,男,实习证号20131409110013,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纪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秋菊,女,实习证号20131506210011,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在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秋菊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0月 19日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     0771-5865220。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