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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激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时间: 2020-02-13      访问量:2,244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从武汉席卷而来,全国都陷入了一场对抗瘟疫的灾难之中。截至2月9日,全国各地及军队驰援武汉的医疗队员将近2万人,经过了武汉封城等隔离措施,疫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新型冠状病毒比非典更狡猾,潜伏期更长,传播力更强,疫情仍然很严重。至今新冠病毒肺炎确诊人数4万多人,死亡人数1千多人,如果第二个隔离期没有控制好疫情,中国将陷入更大的灾难。因此在疫情防控阻击战关键时期,我们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要求,齐心协力,共克难关,严防死守疫情的传播,不能让一些人违法犯罪导致抗疫前功尽弃,让无数人陷入险境。因此,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加大对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打击。抗疫期间,公安机关已对20多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昨天,两高两部及时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意见更具有操作性,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该意见明确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已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虽然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但是既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也未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不构成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即对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的严重危险的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是处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希望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则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意见明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相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轻缓,明晰了两者的界限,也解决了理论界担忧司法机关在疫情严打期间的罪刑失衡问题。对于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都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刑法规范的兜底性保护。

         激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控制传染源。

        我国1997年刑法对妨害传染防治犯罪作出规定以来,司法实践中极少发生这类犯罪。2003年“非典”疫情在我国爆发和蔓延,我们在抗击“非典”、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时也没有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四种情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 2003年4月 8日卫生部以《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将“非典”只是确定为法定传染病。 但该通知没有明确“非典” 是否属于《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甲类传染病, 该通知指出“非典”有较强的传染性, 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 第24条第1款执行。而第24条第1款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因该款有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没有明确将“非典”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和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进行解释。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司法机关在“非典”期间就没有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基本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打击。因此,这类犯罪很少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实际上处于睡眠状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根本查不到相关的案例,不利于对疫情的全面防控。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妨害传染病防治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的行为就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打击。这几天,公安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已有好几例:
        案例一:泸州市余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余某于2020年1月21日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江阳区通滩镇家中后,拒不执行泸州市江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所有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检疫工作安排,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并且,余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然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4日,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以余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案例三:太原一对夫妻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姚某某、冯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月6日,二人报120将其生病的父亲姚某忠送至太原市某医院急诊室就诊。2月7日,姚某忠被转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核酸检测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姚某某、冯某某故意隐瞒其父亲有与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也未按要求到所在社区报告登记,有意躲避调查。已导致太原市某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紧急隔离,姚某忠居住楼栋102户居民紧急隔离封锁,在防范疫情期间造成严重后果。2月9日,这对夫妻被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例四:青岛市李某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依法抗疫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至今,医护人员已疲惫不堪,在诊疗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逾1000多人,多名医生抗疫牺牲。你可以卑微如尘土,但不可扭曲成蛀虫。你可以不逆行,但你不能传播病毒。当前正值疫情防控阻击战关键时期,大家都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主动如实报告个人异常症状、往返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主动隔离,主动防治,共同努力切断传染源。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敬畏法律,激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加大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我们才能战胜疫情!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