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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小区收取电动自行车停车服务费问题接受《南国早报》采访

时间: 2023-02-20      访问量:565

        案件事实

        近日,南宁市长虹路一小区的多名业主反映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存在位置少、便利性差等问题,物管还要收取每车每月36元停车服务费,充电费用另收。他们对以上收费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据小区业主介绍,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实行办理月票、刷卡进出的模式,一辆车一张卡,每月36元,如果一家有多辆车则以此类推进行收费。业主赖女士说,由于停车棚统一规划,导致她步行回家近一千米,如果停车想离单元楼近一些,只能停放在商业广场外的公共停车区域,如此一来安全和充电问题又得不到保障,单一的电动自行车进出门口致使早、晚高峰门口经常出现拥堵。住户李先生说,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常常停满车辆,有些人找不到位置停车就硬塞,导致车辆挤在一起,取车很不方便。

        关于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组成以及停车棚产权等相关问题,小区物管工作人员罗女士说,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棚产权为业主所有,已签订相关物业合同约定委托物管经营。目前小区内非机动车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物价文件收取,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费均在指导价范围内,相关收费标准也在小区收费公示牌进行了公示,并表示物管将继续与业主沟通并征集意见,在小区现有区域内合理增设非机动车停车位,以满足业主停放需求。至于停车服务费具体由哪几方面组成,她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小区内,物管公司收取电动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是否合理?停车棚如何使用和收费又由谁来决定?

        律师意见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韦才识律师表示,该停车服务费如果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物管公司收取该费用是不合理的。在小区内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占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面积。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此类停车棚如何使用和收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韦律师说,如停车棚为业主共有,则物管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行为属于出租共有空间获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管公司如果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将剩余收入返还给全体业主。如果是物管公司筹建停车棚并提供管理服务,则可以收取足以覆盖停车棚建设费用的合理成本以及合理的管理服务费,但仍需要与业委会协商才能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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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

编辑/校对:吴岚南、唐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