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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梁文力、蒙小全等13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柳州市律师协会,2017.3.13)

时间: 2017-03-13      访问量:4,358

       实习律师陈瑛,女,实习证号为20031506210030,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 月 09 日止在广西广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文君,女,实习证号为20031512210059,自2015年12 月12 日起至2016年12月11 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文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文力,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4110015,自2015年4 月28日起至2016年 4 月27 日止在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文力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慧,女,实习证号为20031509220051,自2015年 9月22日起至2016年 9 月 21日止在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慧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蒙小全,女,实习证号为20031506210028,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6年 6 月6 日止在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蒙小全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惠珉,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6110034,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 6 月9 日止在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惠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胡艳华,女,实习证号为20031512210061,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 12 月19 日止在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胡艳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新琴,女,实习证号为20031504210016,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 4 月27 日止在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新琴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兰斯斯,女,实习证号为20031512210058,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 12 月6 日止在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兰斯斯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星师,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8110046,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 8 月16 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星师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志茂,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5110022,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 5 月12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志茂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韦韦,男,实习证号为20031512110060,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 12 月11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韦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海泉,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5110035,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 5 月25日止在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海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2月24日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或柳州市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0772-2813028。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