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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美团 吴嘉燕等8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河池市律师协会,2016.6)

时间: 2016-07-08      访问量:2,289

       实习律师韦美团,女,实习证号20131503210005,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美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嘉燕,女,实习证号20131212210029,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4月26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嘉燕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健,男,实习证号20131407110012,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健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仲波,男,实习证号20131504110006,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在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仲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家建,男,实习证号20131406110010,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在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家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信,女,实习证号20131411210016,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在广西飞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飞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信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姚登林,男,实习证号20131505110008,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在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姚登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祖娥,女,实习证号20131505210010,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祖娥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8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6月 27日对上述8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8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8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     0771-5865220。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