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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潘代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行业处分的通报

时间: 2022-03-14      访问量:9,703

桂律警示〔2022〕3号
        被处分会员:潘代春,男,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710549006。
        经查,在广西正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好公司”)与陈甫的民事纠纷一案中,潘代春律师通过口头方式接受正好公司的委托,并以私人账户收取正好公司支付的10000元律师费、10068元诉讼费,其构成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同时,潘代春律师在调查期间存在逃避调查及曾因私自收费被行业处分等情节,符合从重处分的规定情形。因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广西律师协会于2021年12月25日给予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潘代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处分期限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现该处分已生效,予以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