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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贤光、刘振华、潘情静、陈春英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北海市律师协会,2016.5.30)

时间: 2016-05-30      访问量:3,130

冯贤光、刘振华、潘情静、陈春英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6.5.30)

      实习人员冯贤光,男,实习证号为20051404110115,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在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冯贤光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冯贤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刘振华,男,实习证号为20051406110119,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在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振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振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潘情静,女,实习证号为20051404210113,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在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潘情静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情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陈春英,女,实习证号为20051412210129,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在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春英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春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5月27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3156625/0771-5865220。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