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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10-25      访问量:3,100

各市律师系列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各区直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16年度全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6〕42号)精神,结合我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在广西区内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所在执业机构已建立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专职律师。

(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律师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四)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及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2.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晋升申报;

       3.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均应在申报前经律师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

(五)评审条件

       1.政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近两年未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2.学历、学术水平、任职期限与技术业务能力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详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2号)}。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全区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属司法局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也可经所属司法局同意,通过广西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应按照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3.律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

       2.继续教育材料要求

        (1)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除因培训安排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培训学习的以外,申报人应完成2016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

        (1)除申报人同时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或不作考试要求外,申报人在申报前应自行登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登陆)对本人职称计算机、外语合格成绩进行核查;

        (2)申报人应根据核查结果,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职称外语合格标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模块数。符合条件的,可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并作为申报人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的有效证明;

        (3)根据《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72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无须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等作为达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由各市、各系列结合本市、本系列情况确定;

        (4)对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及核查中出现的问题,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部门应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或广西人事考试院联系,具体联系电话可查广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gxpta.com.cn/contents/201/161.html)。

       4.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申报人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详见附件1)作为证明材料。如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学籍档案查档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2)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律师系列评委会同意破格申报的文件及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3)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或计算机成绩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4)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应就参加外省考试的原因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即查询电话或网址)。

(三)其它

       除另有规定外,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转正定职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23号)执行。

三、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免试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各单位(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4.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在审议前组织进行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

(二)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各级律师系列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2.在各级律师系列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级律师系列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3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

          (1)2016年9月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10月为各市律师系列职改办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11月上旬开展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4)11月-12月,自治区职改办集中审核,二次公示,2017年1月30日之前将评审结果公布及制发证书。

        2.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但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二)评审组织要求

        1.落实集体评议制度。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落实评委集体评议制度,结合律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

        2.各市律师系列职改办可结合本地评审特点,科学规范组织评审工作。在中初级评审中,探索异地交叉评审、引入外部评委等评审组织方式,使职称评审更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3.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释等应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三)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1.全区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2.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原则上要求按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报批流程进行审核报批;未开展信息化评审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在纸质报批时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各市、各级律师系列职改办应做好登记备案,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3.各市、各级律师系列职改办完成中初级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6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2),于2016年12月底前将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职改办邮箱:gx_zgb@163.com。

        4.自治区职改办将组织人员对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并将集中审核结果反馈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对出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自治区职改办有权决定对相应申报人员的评审结果不予报批。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集中审核结果及申报人员补充材料情况,形成报批意见后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改办根据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报批意见进行二次公示。中初级审核报批程序可参考以上做法。

五、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信息化评审系统

        1.2016年,全区各系列,申报评审均统一使用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线下申报方式)。全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2.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广西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联系人:叶祖盛  0771-5878593)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职称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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