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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7-16      访问量:2,802

各市律师系列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18年度全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8〕61号)精神,结合我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在广西区内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所在执业机构已建立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专职律师。在广西区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且具有事业编制身份(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向自治区司法厅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向各市司法局申报。

        (二)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律师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四)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及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自治区无职称申报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2.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学历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3.各市律师系列职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审批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应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

        4.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五)评审条件

        1.政治要求。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违法违纪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期内的不得申报。

        3.学历、学术水平、任职期限与技术业务能力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详见附件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2号)}。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全区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主管司法局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也可经主管司法局同意,通过广西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应按照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3.律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一年度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律师要对照国家、自治区相应的职称政策和评审资格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8年9月25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申报人递交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的核对章。

        4.继续教育材料要求

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18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5.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精神,对申报人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6.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申报人需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

        (2)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律师系列评委会同意破格申报的文件及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3)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或计算机成绩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它

        除另有规定外,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转正定职及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和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试行)》(桂职办〔2017〕35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2号)执行。

        三、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免试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4.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审议前组织进行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

        (二)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各级律师系列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2.在各级律师系列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级律师系列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名单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如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律师系列高级评委会设在司法厅,负责收集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请申报人员携带书面材料及相应的原件、评审数据电子材料报送至司法厅律师系列高级评委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高评委办公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的原件。

        (三)对学历证书的审核要求

        1.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由各级评委会在评审前通过学信网验证等有效方式统一对申报学历材料进行第三方学历认证。

        2.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

        (1)2018年9月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10月为各市律师系列职改办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11月上旬开展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进行公示;

        (4)11月-12月,自治区职改办集中审核,2019年1月30日之前将评审结果公布及制发证书。

        2.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但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二)评审组织要求

        1.落实集体评议制度。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落实评委集体评议制度,结合律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

        2.各市律师系列职改办可结合本地评审特点,科学规范组织评审工作。在中初级评审中,探索异地交叉评审、引入外部评委等评审组织方式,使职称评审更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3.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释等应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三)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1.全区高级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对社会进行公示(结果公告在自治区司法厅及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改办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原则上要求按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报批流程进行审核报批;未开展信息化评审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在纸质报批时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各市、各级律师系列职改办应做好登记备案,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3.各市、县律师系列职改办完成中初级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8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2018年12月底前将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职改办(邮箱:gxzgb2017@163.com)和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工作办公室(邮箱:gxls2011@126.com)。

        五、纪律要求

        对出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自治区职改办有权决定对相应申报人员的评审结果不予报批。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集中审核结果及申报人员补充材料情况,形成报批意见后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改办根据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报批意见进行二次公示。中初级审核报批程序可参考以上做法。

        自治区职改办将组织人员对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并将集中审核结果反馈律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

        六、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信息化评审系统

        1.除准备纸质申报材料外,申报时申报人员应通过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线下申报方式)生成评审数据后提交电子材料;

        2.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广西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七、相关要求

        请各市司法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律师,按要求进行申报。

        联系人:何家婧,电话0771-5878593

        律师系列高级评委会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

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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