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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然等1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玉林市律师协会,2017.3.18)

时间: 2017-03-17      访问量:4,637

       实习律师陈欣然,女,实习证号为20091512210026,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在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欣然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蒋剑飞,男,实习证号为20091512110027,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在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蒋剑飞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顾俏红,女,实习证号为20091411210033,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在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顾俏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龙飞,男,实习证号为20091506110015,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在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龙飞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顾烜,男,实习证号为20091504110006,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在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顾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甘雯雯,女,实习证号为20091508210022,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在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甘雯雯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苏维,女,实习证号为20091512210025,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在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维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曼玉,女,实习证号为20091506210013,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在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曼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廖杰良,男,实习证号为20091507110018,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在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廖杰良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家林,男,实习证号为20091510110023,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在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家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莉莉,女,实习证号为20091508210021,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在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莉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基旺,男,实习证号为20091512110024,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在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基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玉林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玉林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11日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玉林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或玉林市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0775-2855551。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