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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莹、罗志彬、黄文俊等15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56期,2017.4.11)

时间: 2017-04-20      访问量:3,991

       实习律师覃莹,女,实习证号20111509210021,自2015年9月29日起进入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覃莹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志彬,男,实习证号20111505110010,自2015年5月12日起进入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罗志彬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文俊,女,实习证号20111510210026,自2015年10月15日起进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现黄文俊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誉荣荣,女,实习证号20111509210019,自2015年9月29日起进入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誉荣荣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洋,女,实习证号20111503220004,自2015年3月25日起进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杨洋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邱姮,女,实习证号20121402210002,自2014年2月19日起进入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邱姮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艳娥,女,实习证号20151505210007,自2015年5月6日起进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艳娥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建航,男,实习证号20011501110003,自2015年1月7日起进入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刘建航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甘毅,男,实习证号20151406110013,自2014年6月3日起进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甘毅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文利,女,实习证号20011510210117,自2015年10月14日起进入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王文利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勇,男,实习证号20011503110017,自2015年3月3日起进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杨勇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青青,女,实习证号20011206210089,自2012年6月27日起进入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陈青青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金循,女,实习证号20011503210019,自2015年3月16日起进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覃金循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叶露,女,实习证号20011509210096,自2015年9月7日起进入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叶露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锐,男,实习证号20011512110155,自2015年12月29日起进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锐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5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11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