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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2010年1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广西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情况;
   (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在执业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个人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受到停止执业以下(不包括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协议及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
      (五)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不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制度,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一)因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以及会员变更登记表。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单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述职,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再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受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连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各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各市司法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对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该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律师年度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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