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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2018年8月全区各级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18-09-20      访问量:3,694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按月报送律师协会维权 惩戒工作情况的通知》(律发通〔2017〕17号)要求,现将全区各级律师协会“两个中心”2018年8月的维权、惩戒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个中心”运行基本数据

        (一)维权中心运行基本数据

        8月,全区各级律师协会共收到3起维权申请,其中:来信2起,来访1起,侵权事由为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受到侵犯。受理3起,其中成功解决2起,正在处理1起。

        (二)投诉中心运行基本数据

        8月,全区各级律师协会共收到并受理16起投诉案件,其中:来信3起、来访9起、广西律师协会转市律师协会办理2起、司法行政转交办理2起。投诉内容涉及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等。受理的16起案件中,由各市律师协会承办14起。当月及往月遗留的案件中,立案7起,调解1起,撤销案件1起,作出公开谴责行业处分1起,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行业处分1起,其余案件正在调查核实中。

        二、典型案例情况

        (一)维权案例

        1.南宁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会见权。2018年8月14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接到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龙思海律师的维权申请,称其于8月3日在办理会见时,被南宁市上林县看守所以案件在提审期间为由拒绝。南宁市律师协会接到维权申请后,于8月15日指派维权委委员到上林县看守所调查核实。经沟通协调,上林县看守所于8月16日答复同意安排龙思海律师会见当事人。8月22日,龙思海律师反馈已成功会见当事人。

        2.来宾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权。2018年8月1日,来宾市律师协会接到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陈彦颖律师的维权申请,称其持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来宾市忻城县思练镇民政办调取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该民政办未依法予以协助调查。来宾市律师协会接到维权申请后,于8月3日指派维权委委员到忻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忻城县思练镇民政办调查核实。经来宾市律师协会与多方沟通协调后,陈彦颖律师已于8月3日到忻城县思练镇民政办调取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二)惩戒案例

        1.广西律师协会因庞宝美律师违规收案收费、不尽责代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2017年3月28日,广西律师协会接到广西城建某公司的投诉,反映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庞宝美律师(执业证号:14501199210754403)在代理广西城建某公司与广西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中,擅自决定不缴纳上诉费,导致公司丧失上诉机会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经广西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庞宝美律师在代理广西城建某公司与广西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在二审中,存在不尽责代理的违规行为;同时庞宝美律师2016年因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等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8年7月9日,广西律师协会给予庞宝美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南宁市律师协会因陈家鸿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2017年6月22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接到钟某某的投诉,反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511337)在代理其离婚案件时,与当事人签订了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代理合同,并私自收取律师费。经南宁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陈家鸿律师确有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私自收费等违规行为,鉴于陈家鸿律师多次被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等行业处分,情形恶劣。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8年3月28日,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三、工作情况

        (一)专题部署,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调研工作有序开展

        为全面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找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广西律师协会于7月30日下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现状调研的通知》(桂律协〔2018〕74号)。为确保本次调研工作取得成效,8月13日,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四次主任会议,部署推进全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现状调研工作。会议通报了调研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就推进调研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责任分工。会议要求广西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市调研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明确由各位副主任牵头负责,主动联系各市律师协会维权委,了解各市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推动各市按通知要求做好调研工作,确保本次调研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监管,切实规范律所管理及律师执业

        8月28日,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组成督查组,到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进行督查。督查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宣读协会对该所被处分会员庞宝美律师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律师管理规定,切实完善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防范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