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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敏玉等18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6.8.18)

时间: 2016-08-26      访问量:2,786

       实习律师黎敏玉,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6210037,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黎敏玉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敏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春权,男,实习证号为20021408110052,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在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陆春权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春权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高奇,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6110034,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在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黎高奇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高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俏妮,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2210008,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在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俏妮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俏妮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珍珍,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5210017,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唐珍珍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珍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卫绪华,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5220020,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卫绪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卫绪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丁敏,女,实习证号为20021412210083,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丁敏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丁敏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铖,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7110045,自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在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王铖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铖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金秒,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1110002,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在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莫金秒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金秒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鹏,女,实习证号为20021410210067,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在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蓝鹏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鹏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傅剑,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5110022,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傅剑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傅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伍彩荣,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5210027,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伍彩荣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伍彩荣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迎宁,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2110005,自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在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王迎宁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迎宁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春贝,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6210036,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在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卢春贝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春贝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龙,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7110046,自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在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张龙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冯勇,男,实习证号为20021407110027,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在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冯勇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冯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关添,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7210044,自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在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关添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关添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曾繁昌,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6110031,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在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曾繁昌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曾繁昌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8月18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2410910、5865220。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