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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时间: 2017-03-06      访问量:7,174

(2008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1次通讯表决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广西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审查有关广西律师行业发展及律师行业管理有关事务、制度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参与行业管理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实现广西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处理有关律师行业管理、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及惩戒、行业教育等事务;

       (二)负责或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等有关律师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及有关制度;

       (三)负责行业发展重大课题、重要问题的调研、协调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与公检法及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五)贯彻落实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六)与市级律师协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七)广西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5人,委员若干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律师管理人员、行业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法援、公职、公司律师,下同)组成。其中执业律师的人数不能低于专门委员会总人数的80%,原则上每个专门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0人,不超过40人。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会长办公会提出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本委员会顾问的建议,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广西律师协会建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主任联席会议由广西律师协会全体理事、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广西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各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本年度工作,开展委员会的评优评先。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由委员会的分管会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协会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负责人组成,作为所属委员会执行、指导机构。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向会长办公会提出本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取消;

       (二)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则、制度;

       (四)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

       (五)决定本委员会的其它事宜。

       主任会议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章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一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业三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热心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律师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主任原则上应为广西律师协会理事。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进行。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建议名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商协会分管会长,从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单中提出,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理事会审议确定。

       委员建议名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商分管会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从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单中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市级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以为广西律师协会相应专门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当然委员在任期内丧失职务资格的,其当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分管处长、广西律师协会分管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可以为广西律师协会相应专门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1名律师最多可以加入2个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门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适当增加名额,但最多不超过4人。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同理事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委员会主任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组织所属委员会主任会议及其他活动;负责所属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落实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三)执行所属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广西律师协会或以所属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负责本委员会每年度的委员评优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

       秘书长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与副主任共同协助主任开展好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和律师协会的声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形,其资格取消: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无故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两次以上的;

       (三)所属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不完成所属委员会工作任务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六)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委员出现上述情形的,由该委员会主任会议向会长办公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由会长办公会取消该委员资格。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协会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本人可以向会长办公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批准,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本规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举办一次全区行业性的活动。

       负有经常性职责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履行其经常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其他形式活动应做会议记录或有关活动的书面记录,进行照相或摄像。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活动综述,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 并及时在广西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为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提供借鉴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形成决议;其他不需要表决的事项,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的,需书面向主任请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活动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一年工作总结、开展活动情况等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将各专门委员会的材料统一汇总后编印成册,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广西律师协会拨付的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

       (二)律师事务所支持;

       (三)社会赞助等。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必须事先向协会秘书处备案,呈报书面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并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费使用的情况及有关票据提交协会秘书处财务报账。

       各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协会财务委员会有权对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